更新時間: 2015-05-18
關于加強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滬建交聯〔2010〕869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強化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和責任的通知》(建市[2010]68號)精神,加強本市新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動遷安置房和公共租賃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結合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意見如下:
一、明確各方責任
(一)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工程質量保修等法定職責。建設單位要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設立現場質量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合理工期,確保住宅工程質量。
(二)勘察單位對工程勘察質量負責。勘察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勘察,保證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設計單位對工程設計負責。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規劃條件和勘察成果文件依法精心設計,對容易產生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環節,實施優化及細化設計,并應配備足夠數量和符合資格的設計人員做好工程設計和現場服務工作。
(四)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強化質量責任制,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并對已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五)監理單位對工程監理負責。監理單位應嚴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約定的監理責任,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項目總監負責制,嚴格按照監理規劃和規定的監理程序開展監理工作,確保監理工作質量。
(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檢測質量負責。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應保證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七)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審圖質量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配備合格、專業配套的審查人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認定范圍進行審查,不得降低標準或虛假審查,并要按規定將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報告。
二、加強建設過程管理
(一)工程報建。參與項目開發招標或接受政府委托負責保障性住宅開發的建設單位應具有二級以上(含二級)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并配備與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等方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質量管理員。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相應的住宅項目建設管理經驗。辦理項目報建手續時,辦理部門應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并備案相應建設單位管理人員信息。
(二)工程招投標。項目施工招標應在施工圖審查備案通過后進行,施工招標的內容和通過備案施工圖內容一致。
項目設計的設計單位應由具有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上單位承擔。項目負責人應由具有的住宅工程設計經驗的注冊建筑師擔任。項目施工應由房屋建筑總承包一級資質以上企業承擔。項目經理應由具有相應的住宅工程施工管理經驗的一級注冊建造師擔任。項目監理應由房屋建筑專業甲級資質以上企業承擔。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相應的住宅工程監理經驗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一名注冊建造師只能擔任一個項目的項目經理。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只能擔任一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
在工程招標中,鼓勵采用建筑節能、低碳環保技術設計、施工和管理;鼓勵采用方案比選方式優化設計方案;鼓勵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方式招標和實施建設。
(三)工程分包。施工總包單位應按規定實施專業或勞務工程分包,擇優選擇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應具備相應專業或勞務最高資質等級,分包工程項目經理應由具有相應的專業工程施工管理經驗的注冊建造師擔任。監理單位應做好分包企業資格審查。施工總包企業或分包企業在簽訂合同后,應按時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四)工程設計。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按照保障性住宅的建設標準精心設計,保證房型布局和使用功能滿足居住要求。設計中應考慮重大風險源和周邊環境對工程影響因素。設計文件中應包含質量通病防治設計專篇。設計項目負責人必須對建設全過程負責,并在施工過程中負責指導施工企業施工。設計圖紙應經過自校、校對、審核,校對和審核不能由同一人擔任,校對和審核人員必須具備8年以上住宅設計經驗。
(五)工程審圖。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安全性、建筑節能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并加強對勘察設計企業注冊執業人員出圖簽章到位情況和設計圖紙自校、校對、審核人員情況的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應要求設計單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過審查。
(六)工程施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為施工質量第一責任人。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結合工程實際和設計要求制定消除質量通病的措施。認真執行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嚴格材料進場檢驗、工序檢查和驗收制度,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保證施工質量。
(七)工程監理。嚴格執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企業應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或合同約定派遣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設立現場監理機構。監理機構的人員和組織形式應能滿足工程監理實際需要,并確保人員到位。監理機構對施工過程中的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必須嚴格實行旁站式監理。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檢查,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不得允許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現場監理機構應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質量資料簽認,在材料見證取樣,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監理應建立影像資料。
項目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和質量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拒不簽收的,監理機構應及時向項目安全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八)工程材料。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設備以及工程實體的質量實行企業自檢、監理平行檢驗和政府監督抽檢。平行檢驗由監理單位委托檢測機構實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平行檢驗的數量不低于正常檢驗數量的30%。政府監督檢驗可委托檢測機構實行隨機檢驗,數量不低于正常檢驗數量的5%。檢驗結果以監理平行檢驗或政府監督檢驗為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測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九)工程預售。凡組建項目公司進行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申請預售時提交的預售方案內,明確企業破產、解散等情況發生后的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并由其提供擔保函。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賠償能力。
(十)工程質量驗收。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工程師應參加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等分部工程驗收,對驗收結果進行簽字確認。主體結構工程驗收前應對工程觀感、結構尺寸等進行分戶驗收。
全面實行分戶驗收制度。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文件和規范標準組織分戶驗收,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十一)工程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認真執行并落實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和《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具體要求,切實履行保修責任,維護入住居民的合法權益。鼓勵建設單位采用質量保證金或工程質量保險,完善工程保修制度。
(十二)工程質量保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內容不得低于以下保修期限約定: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2、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3、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三、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監督檢查。質量監督機構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指派業務能力強的監督工程師負責監督,增加現場檢查的次數,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監督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對企業和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企業和人員電子版《誠信手冊》。
(二)建立考核評優機制。保障性住宅工程施工過程中執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2006)。由市質量監督機構和市房管部門組織每年開展優質保障性住宅工程評比活動,評選市優質工程,表彰優質工程企業和個人。
(三)實行“黑名單”機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或存在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企業、建材企業和建設單位,列入“黑名單”,建設工程企業1年內限制企業承接任務和資質升級、增項;建設單位3年內限制或禁止承擔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對造成重大工程安全和質量的相關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終身追究相應責任。
(四)實行質量監察機制。會同監察部門,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性質嚴重程度,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社會影響大小和質量安全責任輕重,分別作出《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質量安全效能監察決定書》。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人分別作出行政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和建議。由責任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分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報市效能監察辦備案,強化對保障性住宅工程的監管。
(五)引進社會監督機制。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相關人員的培訓;鼓勵建設單位參加《上海市住宅建設質量公約》,以強化企業自律。開展工地開放日活動,接受住戶或公眾監督檢查。推進用戶滿意度評價工作,及時了解居民用戶對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公布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的相關信息,建立保障性住房質量熱線電話,切實發揮媒體和公眾的監督作用。
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