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 20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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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將于2月1日起施行。記者就“修訂的原因是什么?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修訂后會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等問題采訪了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標準定額司的負責人和參與修訂的專家,請他們對《辦法》進行了詳細的解讀。
預防化解糾紛 強化監督檢查 記者:為什么要修訂《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此次修訂的目的是什么? 法規司負責人:2001年11月5日,原建設部發布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但近年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陸續發布實施,原《辦法》急需加以修訂。 2009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啟動了原《辦法》的修訂工作,這次修訂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制度。2003年,原建設部發布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在全國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制度。目前,已有超過90%的國有投資的招標工程實行了工程量清單計價,但只作為推薦性制度,是否采用由發包人自行決定。對此,需要適應當前行業發展需求對原《辦法》進行修改和完善。 二是貫徹落實最高投標限價制度。為了提高招標公開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控制投資總額,防止高價圍標,2012年2月實施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設定了最高投標限價制度。需要落實條例的規定,建立最高投標限價制度,進一步明確其編制依據、公布方法等配套規定。 三是預防和化解計價糾紛。2004年,財政部會同原建設部印發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對合同價款內容、約定方式、價款調整等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對于預防和化解糾紛作用顯著。原《辦法》缺少這方面的規定,需要將規范性文件中成熟可行的做法上升為規章。 四是加強政府監督檢查。原《辦法》缺少對發承包計價活動的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還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 記者:《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法規司負責人:關于工程量清單制度,主要做了以下規定:一是將編制工程量清單納入《辦法》的調整范圍(第二條)。二是規定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第六條)。三是規定將工程量清單作為編制最高投標限價和投標報價的重要依據(第八、十條)。四是規定工程量清單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七條)。 關于最高投標限價制度,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將編制最高投標限價納入《辦法》的調整范圍(第二條)。二是規定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應當設有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招標人可以設有最高投標限價,也可以只設標底不設最高投標限價(第六條)。三是規定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依據,即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第八條第一款)。四是規定最高投標限價的公布方法,除了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外,還應公布組成總價的分部分項費用(第八條第二款)。五是規定投標報價不得高于最高投標限價,如果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第十一條)。 關于預防和減少計價糾紛,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推廣工程造價咨詢制度,對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第五條)。二是吸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有關規定,補充完善了合同價款內容、合同價款的約定方式,以及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三是規定預付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確按照合同價款或者年度工程計劃額度的一定比例支付(第十五條)。四是完善了造價糾紛調解機制(第十八條)。 關于加強監督檢查,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以及竣工結算文件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六、十九條)。二是規定了建設主管部門有權采取的監督檢查措施(第二十一條)。三是對造價工程師、造價咨詢企業的法律責任與有關規章作了銜接(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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